公告日期:2026-05-1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以及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薪酬发放
第六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定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具体比例由公司年度薪酬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六)通胀水平。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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