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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7:01:01 股吧网页版
精工钢构:精工钢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审计部为具体执行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需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任命。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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