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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7:01:04 股吧网页版
精工钢构:精工钢构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要求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特别是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尽可能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已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好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将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将积极拓展新媒体平台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将经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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