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权机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 在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
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五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本公司的关联
人:
(一) 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可能
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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