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执行董事长一人。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规则所称执行董事长同《公司法》中副董事长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减少董事会成员。减少董事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
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减少董事人数时,董事会首先应该提请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
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应召开公司股东会补选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
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下设战略及投资、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和出售、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拆分
和解散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或罢免董事长、执行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联席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决定本规则或有关法规没有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签署
其他的重要协议。
第十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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