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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7:01:47 股吧网页版
精工钢构:精工钢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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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事项紧急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另有规定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就本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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