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致: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
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 月 8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月 28日 10:00 在云南
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西路 117号公司本部九楼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美彦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4月 28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 月 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28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1,979,075,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9.2644%,均为股权登记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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