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保密文件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森大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相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大厦 3901 房 10-12 室
电话: 020-85732500 传真:020-85732501 网址:http://www.jingtian.com
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拟向
森大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报告
致:森大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 248 号
大新金融中心 36 楼 3603 室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除非另有说明,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执业资格。
本所接受森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大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制造”)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森大公司所持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福国际”)30.88%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 年)》(以下简称“《战投办法》”)和其他适用的现行有效的中国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专项核查报告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对《战投办法》要求的专项核查要点涉及的事项(以下简称“专项核查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所需查阅的文件及资料,对相关事实以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等)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本所已取得公司下述保证:
1.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
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该文件和资料上的所有内容、签字、盖章都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作为原件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
整、合法的,所有向本所提供的作为复印件的文件和资料都是完整并且与原件一致的,所有该等文件、材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且没有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中对事实的陈述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所有文件均保持完全的效力,从提供给本所之时起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的期间内并未以任何方式被替代、修改、补充或撤销,不存在未告知本所的,任何可能影响到文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情形,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契约性文件均经各签约方正当授权并签字和
(或)盖章而生效;各签约方均有资格及有权力履行其于该等文件下的义务;除本专项核查报告另有特别声明外,该等文件对其各签约方均具有约束力;
5. 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
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依赖于前述保证的真实准确性以及不存在遗漏和误导。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对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报告仅就本次交易所涉森大公司专项核查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业务情况及商业价值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亦不对森大公司的财务情况、财务报表真实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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