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6-051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
相关判决结果:一审公司败诉、二审公司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抗诉申请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一审、二审涉案金额):人民币 9,057.10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等
费用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案处于审查阶段,抗诉申请人的监督申请能否获得检察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29 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
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粤 06 民初 119 号)及《民事起诉状》,冯军以广东科达锂业有限公司(原名: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锂业”)尚未根据其设立之时相关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
支付专利技术顾问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6
民初 119 号),佛山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科达锂业支付冯军技术顾问费 9,057.10 万元且科达制造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科达锂业及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
上诉。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
粤民终 4265 号),广东高院认为科达锂业及科达制造的上诉请求成立,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冯军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冯军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2022 年 7 月 12 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关于诉讼的结果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科达锂业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粤检控民监受〔2026〕268 号),具体内容如下:
冯军因与广东科达锂业有限公司、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4265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审查阶段,抗诉申请人的监督申请能否获得检察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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