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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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58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58 号
致: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及其摘要、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者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者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或者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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