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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4 18:25:01 股吧网页版
中化国际: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国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5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2107-2112 邮政编码:100738

座机:86-010-85419666 传真:86-010-85870079

Add.2107-2112, Office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No.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P.C.100738
Tel. 86-10-85419666 Fax. 86-10-85870079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中化国际”)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南通星辰”)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2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化国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根据《格式准则 2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
定,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16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 26 号》,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中化国际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卖方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向 (股) (股)

上市公

1 王勤祥 司 HSE 2025-08-29 卖出 250,000 0
总监

上市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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