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及其他单
位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发展计划部进行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联络人;
(四)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要求,各部门
及分子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为: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 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也应上报。交易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本条第(三)项的规定相同。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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