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
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发展计划部为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有关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银行等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监督可以获得内部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