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
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