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
于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时间。
对于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的,公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非公开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三)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五)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公告债
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间,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办
法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的延期公告,不代表豁免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
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在事项发生后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1/3 以上董事、2/3 以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七)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九)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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