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性与竞争力原则:薪酬管理应遵循内外公平性和具备市场竞争力
的原则,在客观评价岗位价值和充分调研行业薪酬水平的基础上,基
于员工个人绩效、潜力等综合确定薪酬。
(二)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需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长期价值提升深度绑定。
(三)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激励力度与权责、风险、贡献挂钩,约束机制
与履职行为、责任后果绑定,实现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双向平衡。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批权限与回避要求:
(一)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三)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讨论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与审议。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
第七条 公司以经营绩效、岗位职责要求等作为依据,参考同行业平均薪酬水平,并结合个人业绩情况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岗位薪酬和绩效薪酬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担任的具体职务或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薪酬,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础薪
酬由高级管理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确定;绩效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全年经营业绩情况和个人工作绩效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若需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若需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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