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运行、职责履行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设立与构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 5 名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任职要求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任职期限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履职培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任职培训和持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职权;
(二)公司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
(三)财务会计准则;
(四)内外部审计的职能;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七条履职保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会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会议形式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会议召集与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审议与表决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审议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该事项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与档案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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