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159 号
致: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钢铁”或“增持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方大钢铁增持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方大钢铁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或书面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者虚假记载,不存在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扫描件、副本或复印件
的,相关信息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暨增持主体为方大钢铁。根据增持人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方大钢铁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1583735790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3,533.9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59 年 5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颜建新
营业期限 自 1959 年 5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郊南钢路
经营范围 钢锭(坯)、生铁、模具、锡铁、钢板(带)、硅铁、
汽车弹簧及附件、水泥、石灰石、耐材、铁矿石冶炼、制
造、加工;建筑安装、综合性服务;人力搬运、装卸;园
林绿化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内
贸易;招待所、小型餐馆(限下属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
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房屋租赁。(以上项
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信息公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方大钢铁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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