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
务,如确有必要对外提供担保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三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台账;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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