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按照独立性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任职独立董事余兴喜先生、史录文先生、陈明宇先生、刘燊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是否属于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是□ 否√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2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是□ 否√
子女;
是否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3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是□ 否√
偶、父母、子女;
4 是否属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属于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5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是□ 否√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否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6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是□ 否√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是□ 否√
举情形的人员;
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8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是□ 否√
员。
经逐项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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