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和种类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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