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严格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至上交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
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