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需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为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