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股票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或者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董事会秘书处在接到报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同事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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