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将审计委员会 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刘志军女士、独立董事万红波先生和职工代表董事吴亚红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备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刘志军女士担任。原审计委员会委员彭淑媛女士因届满六年辞去委员职务,公司补选万红波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调整,调整吴亚红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侯旭珑先生调整到其他专门委员会;上述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刘志军,女,1972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现任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万红波,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兰州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研究
生导师,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和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师协会国家执业会计师,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兼任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亚红,男,1985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方大炭素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部技术员、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辽宁方大集团 实业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工程审计员、审计主管;现任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
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审计法务部副部长。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 6 次会议,会议的
组织、召开及表决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各项议案均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4 月 17 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24 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三)2025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方大炭素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2025 年 6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五)2025 年 8 月 26 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方大炭素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六)2025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方大炭素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监督、评估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事项的汇报,协商并确定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同时,讨论关于审计方面的重大事项与处理方法,确保审计工作按计划开展。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严格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配置合理、执业能力胜任,出具的审计报表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审阅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水平,认真审阅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就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判断,并会同董事会其他成员一起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在定期报告编制、财务风险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
(三)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我们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检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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