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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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在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审众环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
中审众环始创于 1987 年,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 166 号长江产业大厦 17-18 层,首席合伙人为
石文先先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审众环合伙人(股东)237 人,注册
会计师 1,306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723 人。
中审众环 2025 年度业务收入为 22.1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18.43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5.69 亿元。2025 年度,中审众环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253 家,收费总额 3.39 亿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 家。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记录
(一)基本信息
中审众环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次、自律监管
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11 次。从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近 3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 0 次,中审众环 44 名从业人员受到
行政处罚 13 人次、纪律处分 14 人次、监管措施 42 人次。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
况。
(三)独立性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
(一)项目咨询
中审众环已建立完善的专业咨询管理流程,项目组遇有重大事项或疑惑时,可向技术部发出专业咨询函,技术部会指定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回复相关问题,当技术部门认为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财政部准则制定部门时,技术部门会发起相关咨询流程,以确保相关技术咨询得到高质量回复。
(二)意见分歧解决
中审众环质量控制体系中包含一套完整的意见分歧解决管理制度,依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分歧管理办法》,实现了意见分歧逐层解决。当项目组内部、项目经理与合伙人以及项目组与质量复核合伙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时,应当进行技术咨询,并依据咨询意见恰当处理意见分歧。当技术咨询意见不能解决意见分歧时,通过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沟通确定是否终止此项业务,或者提请复核合伙人将业务报告及涉及的相关事项提交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审议处理;项目合伙人与复核合伙人对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存在重大分歧的,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作出对重大分歧事项的最终处理意见。
(三)项目质量复核
对于项目的质量保障,中审众环实行严格的三级复核机制,即负责经理、负责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三级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按质、按时完成工作。所有公众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均由质控总部、区域质控中心统一安排质量控制复核经理、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对项目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项目风险进行独立判断,形成项目质量综合评价意见或报告。对于特别风险项目执行质量监督检查,在质量控制复核的基础上,由质控总部安排合适人员在报告出具前执行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四)项目质量检查
中审众环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在每
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由首席合伙人统一部署,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检查内容包括:评估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沟通已识别的质量管理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检查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重大遗漏事项、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评估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检查和评价所检查项目对事务所审计技术标准的遵循情况。检查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合伙人、经理、项目经理通报,以统一和加深执业人员对技术标准的认识,促进技术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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