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 2026-069 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履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裁决金额:申请人履行仲裁裁决,向公司支付公司为应对本次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折合 7,045,930.69 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公司收到山德士支付的7,045,930.69 美元,同时结合仲裁结果公司冲回原先针对该仲裁事项计提的预计
负债 4,847 万元人民币,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6 年度净利润合计约人民币 8,200 万
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 SandozAG
(山德士公司,以下简称“山德士”)因履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庭作出的国际商会第 26079/PTA/XZG 号案件《最终裁决书》的决定,向公司支付公司为应对本次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折合 7,045,930.69 美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山德士及其下属六家企业因公司供应的缬沙坦原料药杂质问题,认为公司违反了与其签订的《框架供货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向位于德国汉堡的中欧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山德士提起仲裁后,经公司与山德士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将仲裁机构变更为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由 ICC 仲裁庭进行审理。2026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 ICC 仲裁庭作出的国际商会第 26079/PTA/XZG 号案件
《最终裁决书》,仲裁庭裁定,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驳回了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对公司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并要求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向公司支付公司为应对本案仲裁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折合约 700 万美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2021 年 9 月 2 日、2026 年 2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1 号)、《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所涉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83 号)、《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2 号)。
二、本次仲裁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山德士向公司支付公司为应对本次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折合 7,045,930.69 美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收到山德士支付的 7,045,930.69 美元,同时结合仲裁结果公司冲回原先针对该仲裁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 4,847 万元人民币,预计将增加公司 2026年度净利润合计约人民币 8,200 万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仲裁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