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4
第一节 短期投资 4
第二节 长期投资 5
第三节 委托管理 6
第四节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8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10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10
第七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可作价出资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通过股权投资(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委托管理(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证券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无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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