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 内部管理 ...... 2
第四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管理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管理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涉及国家、军工等保密事项或信息的,还应在提交公司证券管理部前交公司总裁办负责人签字确认。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应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因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九)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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