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及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大额存单、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稳健、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
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仅限于风险评级较低的理财产品,不包括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议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议权限划分如下:
(一)经营管理层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授权公司总裁行使审批决策权;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审议权限及披露要求。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合规与披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交易金额判断审批层级,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的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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