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与义务,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以岗定级、以级定薪、级变薪变”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绩效表现、履职情况等确定。绩效薪酬以年度个人绩效目标结果为基础,并与公司年度经营结果相挂钩。
第八条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定期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实现服务,可随着公司发展情况、个人任职情况和外部经营情况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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