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
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管理部和内部审计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
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
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
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
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当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时,应及时与大股
东进行沟通,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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