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规范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
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填报“董事、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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