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投项目,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八条 公司规划部门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论证,对准备实施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募投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募集资金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进度、监督检查情况;募投项目发生变更时,规划部门应对变更原因、新项目的可行性、盈利能力等进行论证。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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