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相关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二)拟订相关工作制度或流程、安排审计业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
(四)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一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
第八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渠道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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