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ST长园 公告编号:2026041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
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启权先生、姚泽先生: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长园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吴启权直接持有长园集团 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吴启权安排长园集团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将
公司资金转至珠海毅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或间接转至吴启权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用于偿还吴启权个人债务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案涉期间,吴启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8,666.32 万元。其中,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4,2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6%。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
司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 年 4 月 29 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
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5年 4 月、9 月,吴启权分别归还了前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长园集团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安排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签署、资金划转等工作,占用公司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根据吴启权要求编造虚假付款申请书等流程文件、协助划转资金,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罚款;
二、对吴启权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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