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证券部协调开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
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以及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
持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激励计划授予、行权或解锁、变更等实施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对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的义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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