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集团本部、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公司集团本部、所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及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分管,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规、企业规模及生产经营特点,合理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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