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菲达环保: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5-04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0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于2025年8月25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

审核意见: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报表数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解释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监事人数的 10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核意见: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监事人数的 100%。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核意见: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监事人数的 100%。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 263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63 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63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

同意票数占参加会议监事人数的 100%。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 年 8月 26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