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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8:10:02 股吧网页版
江南高纤: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高纤”或“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和《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江南高纤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声明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五、本专项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方案

2024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15,200,091股。
2025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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