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744 号文批准,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桥梁厂、成都铁路局、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西南交通大学等五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720312205T。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00 万股,并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
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核准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
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124 号)批准,公司在完成资产置换后,于2017年1月 24日由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China Railway Hi-tech Industry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 10 号院
5 号楼 1 至 9 层 101 内 7 层 707。
邮政编码:10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155.158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选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自主经营,诚实守信,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持续提升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能力,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
准。
公司经营范围是:钢桥梁、钢结构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铁路道岔及配件的设计、制造;盾构机、TBM、顶管机及系列隧道施工设备整机及配件的设计、研发、制造、组装调试、再制造、技术咨询服务;起重设备及工程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测及信息服务;城市轨道交通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与铺设;海洋工程装备;环保产品及项目;工程服务;地下空间开发;设备租赁;机电安装服务;商品及技术进出口;物资交易。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