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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21:43:43 股吧网页版
中铁工业: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
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系统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风险及合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八)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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