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
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前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 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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