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工作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资料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工作办公
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七)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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