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第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
式和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除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情形外,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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