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7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及分管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考虑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与过程相统一的原则;
(五)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见《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内部董事: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含“利润提成”)构成。基本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工作职务,参考同行业、同
地区薪酬标准,且综合考虑其岗位职责、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并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效益、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挂钩,具体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等确定并执行。
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岗位的董事,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薪酬标准。
(二)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薪酬和津贴。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经监管机构批准);
(三)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通过后按月发放,不参与公司的绩效奖金分配和中长期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经监管机构批准);
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含“利润提成”)构成。基本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工作职务,参考同行业、同地区薪酬标准,且综合考虑其岗位职责、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并依据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效益、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挂钩,具体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等确定并执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代发薪水。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中长期激励。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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