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2
证券代码:832883 证券简称:德润能源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6月2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锡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郜捷、李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山东海诺利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永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红新、呼楠楠、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由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比67%、王强占比14.85%、杜正波占比8.25%、孙渝占比6.6%、周洪其占比3.3%五位股东组成;成都安达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由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比50%、王强占比22.5%、杜正波占比12.5%、孙渝占比10%、周洪其占比5%五位股东组成;成都龙泉洪安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由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比67%、王强占比14.85%、杜正波占比8.25%、孙渝占比6.6%、周洪其占比3.3%五位股东组成。原告是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本案是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子公司少数股东发生的纠纷。
2017年4月,公司与原告协商购买原告方持有的标的公司(即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成都安达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洪安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同时山东海诺利华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相关工作未完成,未能在商议期限内完成上述事项。
原告认为公司未按约定购买股权事宜存在过错,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股权收购款1997.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
从2018年2月1日起至股权收购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的金额为8.98695万元;2、判令被告1以每个审理阶段诉讼标的金额(诉讼请求第2项合计金额)的8%向其支付律师费,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的律师费金额为160.486956万元。
3、判令被告二就前述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诉讼费。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答辩人已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本次股份增发失败是因王强、周洪其等人拒绝配合,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完成审计工作等原因造成的,答辩人不应承担现金收购目标股权的责任。
三、王强等人严重违反约定,答辩人有权终止本次股份的发
行。
四、王强等人严重侵害永龙、安达、洪安公司及德润能源利
益,危害德润能源工作人员人生安全,本次股份增发已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王强、周洪其等人违约在先,且本次股份增发失败是因王强、周洪其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答辩人不应承担原告所诉求的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情,驳回原告王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 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01执保340号,法院冻结了公司持有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
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45.79%,持股金额1831.57万元);公司持有成都龙泉洪安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67%,持股金额33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二、公司2019年7月18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715号。
三、 判决情况
2019年6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71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强股权收购款1997.1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8年2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股权收购款支付完毕一日止);
二、被告二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王强将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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