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3 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
委员三名,实际参加表决委员三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经对本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核准注册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集团”)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除豫光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豫光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豫光集团拟采用现金方式以不低于 2 亿元(含本数)的金额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认购股票总数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30%(含本数)。豫光集团最终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将根据本次发行前公司股票数量及豫光集团的持股比例,结合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其余股票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豫光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控股股东豫光集团将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作为认购价格,认购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且认购股票总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股数的 30%(含本数)。
表决结果:赞成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息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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