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9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备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会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SMI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星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8)
内 幕 消 息
针 对 一 间 附 属 公 司 之 清 盘 呈 请
本 公 告 由 星 美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第XIVA部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第13.09(1)条 而 作 出。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星美国际影院有限公司
(「该 附 属 公 司」)接 获 北 京 华 观 鼎 成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呈 请 人」)针 对 该 附
属 公 司 于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高 等 法 院(「高 等 法 院」)提
交 的 呈 请(「呈 请」),以 要 求 高 等 法 院 颁 令 将 该 附 属 公 司 清 盘。根 据 高 等 法 院 于
二 零 一 九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就 呈 请 人 针 对 该 附 属 公 司 提 起 之 诉 讼 所 作 判 决,高 等
法 院 责 令 该 附 属 公 司 向 呈 请 人 支 付:(i)金 额 人 民 币914,150元,连 同 相 关 合 约 赔
偿 金(自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起 至 判 决 之 日 止 期 间 按 每 日 人 民 币15.885元
之 比 率 计 算,后 续 亦 将 按 该 判 决 比 率 计 算 直 至 支 付 为 止);及(ii)固 定 费 用11,045
港 元(统 称 为「债 务」)。呈 请 人 就 该 附 属 公 司 未 能 向 其 支 付 债 务 而 提 出 呈 请。高
等 法 院 将 于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对 呈 请 进 行 聆 讯。
该 附 属 公 司 正 就 该 事 宜 寻 求 法 律 意 见。鉴 于 所 涉 及 之 金 额,本 公 司 认 为,该 附
属 公 司 应 当 有 充 足 的 财 务 资 源 向 呈 请 人 付 款 及 结 清 债 务。本 公 司 将 适 时 知 会
其 股 东 及 投 资 者 有 关 呈 请 的 任 何 重 大 进 展。
继 续 停 止 股 份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份 已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九 月 三 日 上 午 九 时 正 起 停 止 买 卖,并 将 会 继 续 停
止 买 卖,直 至 另 行 通 知。本 公 司 将 适 时 另 行 刊 发 公 告,知 会 股 东 最 新 进 展。股
东 及 潜 在 投 资 者 在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份 时 务 须 审 慎 行 事。
承 董 事 会 命
星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尚 杰
香 港,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于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由 七 位 董 事 组 成,包 括 执 行 董 事 尚 杰 先 生 及 张 勇 先 生,
非 执 行 董 事Jason Chia-Lun Wang先 生 及Peter Torben Jensen先 生 及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庞 鸿 先 生、李 福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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