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合规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规则》规定的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为:
(一)公司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刊登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上交所网站。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五)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监管机构要求的机构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治理有关信息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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